解說:
一、請社區經理提供「電費單」,經國霖分析「用電種類」、「契約容量」、「功率因數」,以上均相同,但兩棟的「用電度數」不同,初步判斷可能是設備故障或老化造成「用電度數」不同,經詳查以下用電設備:
1. 揚水馬達是否老化、逆止閥是否正常或零件是否故障。
2. 電梯的使用「量測」是否異常。
3. 各樓層照明使用是否異常。
4. 航空燈是否漏電。
5. 是否有住戶竊電。
6. 電表安裝棟別是否錯誤。
7. 大公用電設備接線是否部分錯誤由小公供應 …等等。
以上查察均正常。
二、為了更深入追蹤,國霖使用『電力品質分析儀』安裝在AB棟小公現場,紀錄用電狀況,經各「掛表」一週取得之紀錄得知,電力公司B表電度相符,但電力公司A電表電度嚴重不符。結論是A棟電力公司的電表不準,走得比正常還慢,也造成用電分攤比別人低。
三、台電公司電錶不準的模式有2種,一種是電錶走得太慢造成電費異常少,如果電力公司主動發現時會追償1年的差額,因本案屬於用戶主動反映、金額不高且時間不長,住戶尚未收到電力公司求償帳單。另外一種就是電表走得太快造成溢繳,2008年有判例,用戶一狀告上法院,經「標檢局」確認電表故障,最後電力公司退回超收一年的電費7萬8千多元。